申报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规定、定点医疗机构及承治病种
日期:2023-03-08 17:07:00  发布人:本站  浏览量:585
申报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规定、定点医疗机构及承治病种

按照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,对我院参加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人员申报门诊慢性病规定如下:

一、申报时间:

每年3月和9月份,请于当月的20日前上报材料。

二、目前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病种:

20种,分别为:

(一)精神分裂症;

(二)再生障碍性贫血;

(三)系统性红斑狼疮;

(四)恶性肿瘤;

(五)结核病;

(六)异体器官移植;

(七)慢性肾功能不全;

(八)慢性肺源性心脏病;

(九)慢性支气管炎;

(十)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;

(十一)类风湿性关节炎;

(十二)肝硬化;

(十三)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;

(十四)冠心病;

(十五)糖尿病;

(十六)帕金森氏病;

(十七)肺间质纤维化;

(十八)慢性心力衰竭;

(十九)甲状腺功能亢进;

(二十)强直性脊柱炎。

三、申报程序:

慢性病申报人员需到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(办)领取《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》,由诊治医师填写初诊意见后并一年内相关病历、检查资料,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请直接报送至人事处,由人事处汇总报开封市祥符区医保中心,开封市祥符区医保中心定期组织医疗专家鉴定。

患者有恶性肿瘤、结核病、异体器官移植、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参保人员,可随时申报,随时鉴定。

四、就医流程:

(一)患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参保人员,经鉴定确认后,应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。首次就诊时,本人应持《医疗保险手册》和IC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(办)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。

(二)参保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后,需药物治疗的,开具专用处方,一次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。参保人员发生的非认定病种的门诊费用仍由个人自付。

)参保人员就医完毕,将本次就医各种检查治疗单据和专用处方送医保科(办)归档,以备核查。

五、费用结算:

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,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%,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%,其余由个人自付。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,由医疗机构记账,开封市祥符区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。属于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,由个人账户或现金结算。

六、有效期限:

年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,其中恶性肿瘤、结核病每年一审,其余十八种慢性病三年一审。有效期满后,开封市祥符区医保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年审鉴定。通过年审后,有关人员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相关待遇。

七:其他:

原批准慢性病参保人员更改定点就诊医院时间是每年的9月份。

年审及更改定点医院皆需提交本人《医疗保险手册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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